注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藥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 考試依據文件
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
二、報考條件
凡fan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公gong民min,遵zun守shou國guo家jia法fa律lv法fa規gui,恪ke守shou職zhi業ye道dao德de,具ju備bei相xiang應ying專zhuan業ye教jiao育yu和he職zhi業ye實shi踐jian條tiao件jian者zhe,並bing具ju備bei以yi下xia條tiao件jian之zhi一yi者zhe,可ke申shen請qing參can加jia基ji礎chu考kao試shi: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製藥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製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隻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三、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四、 考試組織實施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報名辦法
報(bao)名(ming)參(can)加(jia)考(kao)試(shi)者(zhe),由(you)本(ben)人(ren)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經(jing)所(suo)在(zai)單(dan)位(wei)審(shen)核(he)同(tong)意(yi),攜(xie)帶(dai)有(you)關(guan)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到(dao)當(dang)地(di)考(kao)試(shi)管(guan)理(li)機(ji)構(gou)辦(ban)理(li)報(bao)名(ming)手(shou)續(xu)。經(jing)考(kao)試(shi)管(guan)理(li)機(ji)構(gou)審(shen)查(zha)合(he)格(ge)後(hou),發(fa)給(gei)準(zhun)考(kao)證(zheng),應(ying)考(kao)人(ren)員(yuan)憑(ping)準(zhun)考(kao)證(zheng)在(zai)指(zhi)定(ding)的(de)時(shi)間(jian)、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