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kao)務(wu)工(gong)作(zuo)委(wei)托(tuo)人(ren)事(shi)部(bu)人(ren)事(shi)考(kao)試(shi)中(zhong)心(xin)負(fu)責(ze)。各(ge)地(di)的(de)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由(you)當(dang)地(di)人(ren)事(shi)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會(hui)同(tong)建(jian)設(she)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組(zu)織(zhi)實(shi)施(shi),具(ju)體(ti)職(zhi)責(ze)分(fen)工(gong)由(you)各(ge)地(di)協(xie)商(shang)確(que)定(ding)。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製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製藥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製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隻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曆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canjiakaoshiyoubenrentichushenqing,suozaidanweishenhetongyi,daodangdikaoshiguanlijigoubaoming。kaoshiguanlijigouanguidingchengxuhebaomingtiaojianshenhehegehou,fageizhunkaozheng。canjiakaoshirenyuanzaizhunkaozhengzhidingdeshijian、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準。
第九條 堅(jian)持(chi)考(kao)試(shi)與(yu)培(pei)訓(xun)分(fen)開(kai)的(de)原(yuan)則(ze)。考(kao)試(sh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要(yao)認(ren)真(zhen)執(zhi)行(xing)考(kao)試(shi)回(hui)避(bi)製(zhi)度(du),參(can)加(jia)命(ming)題(ti)及(ji)考(kao)試(shi)組(zu)織(zhi)管(guan)理(li)的(de)人(ren)員(yuan),不(bu)得(de)參(can)與(yu)考(kao)試(shi)有(you)關(guan)的(de)培(pei)訓(xun)工(gong)作(zuo)和(he)參(can)加(jia)考(kao)試(shi)。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製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