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和完善市場經濟需要,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加強質量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和產品競爭力,經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研究決定,在工程係列質量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現將《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幹問題的決定》精神及關於資格證書製度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及相關工作的人員,在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從事專職檢驗工作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國家對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製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製度的統一規劃。
第四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質量專業實行職業資格考試製度後,不在進行工程係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質(zhi)量(liang)專(zhuan)業(ye)資(zi)格(ge)實(shi)行(xing)一(yi)考(kao)多(duo)用(yong)的(de)原(yuan)則(ze)。通(tong)過(guo)質(zhi)量(liang)專(zhuan)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並(bing)獲(huo)得(de)該(gai)專(zhuan)業(ye)相(xiang)應(ying)級(ji)別(bie)的(de)職(zhi)業(ye)資(zi)格(ge)證(zheng)書(shu)的(de)工(gong)程(cheng)技(ji)術(shu)人(ren)員(yuan),表(biao)明(ming)其(qi)已(yi)具(ju)備(bei)質(zhi)量(liang)專(zhuan)業(ye)相(xiang)應(ying)崗(gang)位(wei)職(zhi)業(ye)資(zi)格(ge)和(he)擔(dan)任(ren)相(xiang)應(ying)級(ji)別(bie)工(gong)程(cheng)技(ji)術(shu)職(zhi)務(wu)的(de)水(shui)平(ping)和(he)能(neng)力(l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可(ke)根(gen)據(ju)工(gong)作(zuo)需(xu)要(yao),從(cong)獲(huo)得(de)質(zhi)量(liang)專(zhuan)業(ye)資(zi)格(ge)證(zheng)書(shu)的(de)人(ren)員(yuan)中(zhong)擇(ze)優(you)聘(pin)任(ren)。
第六條 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作為質量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技術人員或助理質量工程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作為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職業資格的必備條件,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工程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製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曆。
第九條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曆,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曆,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六)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計量監督局共同負責。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會同國家質量監技術監督局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製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有偽造學曆或資曆證明、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質量專業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也可按本規定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 某些重要產品生產企業關鍵質量崗位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