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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26-03-27 17:20:22    【我要打印】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和“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6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9月進行。
    第三條  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相關知識、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質量專業中初級資格考試設:質量專業綜合知識、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
    各級別考試均分兩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第四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以受聘擔任工程係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隻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或“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第五條  fanfuhebaomingtiaojianbingshenqingcanjiazhiliangzhuanyezigekaoshiderenyuan,youbenrentichushenqing,danweishenhetongyi,anguidingxiedaiyouguanzhengjiandaodangdikaoshiguanlijigoubaoming。baomingshi,gedizhiliangjishujiandubumenfuzeshenhecongshizhiliangzhuanyegongzuojingli。jingkaoshijigouhezhunhou,xiangyingkaorenyuanhefazhunkaozheng,yingkaorenyuanpingzhunkaozhengzaizhidingdeshijian、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七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質量專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八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
    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工作,組織培訓要有計劃的進行。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推薦,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第九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作好試卷的命製、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嚴防泄密。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回避製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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