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總局75號令)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5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麵負責,建立並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製。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依法配備質量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生產單位應當配備質量安全總監:
(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並有強製性國家標準要求的工業產品大中型生產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生產單位配備質量安全總監。
第六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以下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強製性國家標準和本單位質量管理製度;
(三)熟悉與本單位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製,以及原材料進貨把關、產品出廠檢驗要求;
第七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單位嚴格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責任義務及標準要求;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質量管理製度,建立崗位質量安全規範、質量安全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並督促落實;
(三)督促指導質量安全員落實崗位職責,檢查本單位各崗位質量安全責任製落實情況;
(五)組織擬定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開展應急演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時,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七)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缺陷產品召回、事故調查和質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積極整改落實。
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細化製定《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八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二)檢查原材料進貨把關、生產過程控製、產品出廠檢驗等製度落實情況;
(三)實施對不合格品的控製,督促員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質量問題並及時報告質量安全總監;
(五)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缺陷產品召回、事故調查和質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細化製定《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製,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製定《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製度。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製等管理製度,生產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單位應當組織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未通過考核的人員不得擔任相應崗位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製,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生產單位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一)工業產品是指經過工業化過程加工、製作,且用於銷售的產品,不包括食品、藥品、特種設備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產品。
(二)產品質量安全是指工業產品生產單位應當保證其產品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要求以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製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準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三)工業產品大型生產單位是指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或者營業收入四億元以上的單位;工業產品中型生產單位是指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者營業收入二千萬元以上四億元以下的單位。
(四)工業產品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製人。
(五)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員。
(六)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負責產品質量安全過程控製的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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