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黨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中直駐粵各單位,全省性社會組織: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範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精神和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確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的指導意見》(粵民民〔2012〕135號)精神,現將《廣東省省本級社會組織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目錄》(第二批)印發給你們,作為選擇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依據。
附件:廣東省省本級社會組織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目錄(第二批)